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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百四十八章 垃圾分类(2 / 3)

就真的特别适合这个垃圾的现场。

江远认认真真的给各个地段做了标记,准备回头再细细的勘察。

对刑警来说,从垃圾堆里刨证据,可以说是基本操作了。

举个栗子,就骑山寨这个样子,首先可以刨出来的就是各种吸毒用品,因为寨子里的人虽然喜欢蘑菇,但很多人并不是独喜欢蘑菇的。所以,垃圾堆里就可以找出来,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针管、铝箔锡纸、水烟器、烟枪、大小号的塑封袋、烧锅、瓶子等等。

可以想见,这些物件都是没有得到全面清洗消毒和痕迹去除的。那么,拿到一张最没有特殊性的塑封袋,可以得到什么?

首先,给袋子做理化分析,可以知道袋子里装过什么,在本案中,就是装过什么毒品。

其次,可以轻易得到袋子上的指纹,通过指纹,就可以配对到所有拿过这个袋子的蘑菇人。

假设袋子上有5个蘑菇人的指纹,那么给五名蘑菇人做尿液检测或者毛发检测,或者直接安排到毒物实验室检测,就可以知道他们吸哪种毒品,如果跟袋子里的毒品种类一致了,那就可以认为该袋子是此人用过的。至于剩下的,自然是疑似贩卖者了,否则,你们的指纹为什么在袋子上?

这时候,举证的责任就倒置了,其他人得证明自己是通过什么途径,接触到了这个袋子,以至于留下了指纹。聚众吸毒算是一个损失比较小的解释。

至于其他的解释,比如解释自己是将之当货币来使用的——现行法律可不承认这样的交易方式,或者说,将毒品当做货币来使用,就是毒品贩卖,使用一次算贩毒一次,用毒品买瓶水,被判7年理所当然。

如果说一个袋子还可能冤枉一个人,那更多物件的佐证就很容易将一名异形毒品的参与者钉死了,比如注射器,比如锡箔纸,比如烧锅等物,不吸不贩,你的指纹怎么可能在上面?

当然,实际上的勘察没有这么复杂,配合审讯的话,嫌疑人愿意认罪,也就不用检验拆解的那么细了,底层的贩吸人员,认罪认罚到10年以上,检察官基本都是满意的。

至于其他的罪名,尤其是大家互相举报互相立功出来的罪名,后续再做叠加也就是了。

不过,这些都是很细致的活计了,也不是江远一个人一两天的时间能完成的。江远走了一圈,划定了重点范围,就等着后续来更多的技术人员帮忙了。

这时候,三具尸体也都挖了出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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